消防水池的基本要求
凡储存消防用水的水池均称为消防水池。有生活、生产和消防合用的消防水池;有生活、消防合用的消防水池;有生产、消防合用的消防水池;有独立的消防水池。
(一)消防水池的设置条件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1)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根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二)消防水池的设置要求
以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消防水池内消防用水一经取用之后,要尽快补水,以供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第二次火灾使用(如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高层工业建筑和重要的工厂企业单位,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第二次火灾)或检查后补充。一般情况下,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2.根据消防车的功率,当消防水池供移动式消防车取水时,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凡在消防水池保护半径内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都可储存在该水池之内。
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为保证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要求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的外墙(或罐壁)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低层建筑不宜小于1.5m;高层建筑不宜小于5m,甲、乙类液体储罐不宜小于40m;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宜小于60m,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4.在消防水池的周围应设消防车道,以便消防车从水池内取水灭火,消防车道应能通向被保护的建筑。
5.消防水池的容量,应能满足灭火延续时间内各种消防设施用水量总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