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2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2条中第2、6、7款检查。
1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1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2 、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1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3 、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 、用减光率为11.5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1、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1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7款检查。
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7 、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8 、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第4.10.3~4.10.7条的各项检查。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操作级别。
4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 )消音和复位功能。
5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6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 )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 款的检查。
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规范第4.12.2 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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