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3.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6.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二、消防控制室内部布置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三、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 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5.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6.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7.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四、供配电要求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3.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
5.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m㎡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1. 值班要求
1)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安排合理数量的、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人员负责消防控制室管理与值班.
2)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持有规定的消防专业技能鉴定证书。
3)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的设备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4)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装置处于自动控制位置。(或者通电状态)
2. 应急处置程序
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按照下列应急程序处置火灾:
1)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
2)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准确报警;报警时需要说明着火单位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3)值班人员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3. 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以及验收技术检测等原始技术资料长期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六、其他要求
1. 人防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2)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 汽车库消防控制室
1)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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