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耐火等级
为了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发生了火灾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损失,通常用耐火等级来表示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是由一两个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所有构件的耐火性决定的,即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
建筑防火疏散及耐火等级极限规定
我国现行规范选择楼板作为确定耐火极限等级的基准,因为对建筑物来说楼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种至关重要的构件。在制定分级标准时首先确定各耐火等级建筑物中楼板的耐火极限,然后将其它建筑构件与楼板相比较,在建筑结构中所占的地位比楼板重要的,可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要求,否则反之。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
各耐火等级的建筑物除规定了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外,对其燃烧性能也有具体要求,因为具有相同耐火极限的构件若其燃烧性能不同,其在火灾中的情况是不同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选定条件
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性能,从而实现安全与经济的统一。
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建筑物的重要性。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3.建筑物的高度。
4.建筑物的火灾荷载。
依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程度和重要性,合理确定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各类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的不同,火灾危险性也有所不同,设计时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建筑要求,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火灾危险性,再根据火灾危险性,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
如果设计时未正确核定其耐火等级,确定过高或过低,都会造成我们设计失误,过高造成浪费,过低则不安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照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五类。
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物品在储存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五类。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按建筑构件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坏
3丧失隔火作用
燃烧性能分类
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
1不燃烧体:即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
2燃烧体:即用可燃或易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等。
3难燃烧体:即用难燃烧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如沥青混凝土构件。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
①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③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难燃性。
④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 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
3.2.1条:厂房和仓库的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范。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 乙类厂房, 甲、 乙、 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为4.0h。
3.2.10 一、 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 仓库) 的柱, 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 仓库) 的屋顶承重构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 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 用 难 燃 性 墙 体 时 , 不 应 低 于 0.50h 。
4层及4层以下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丁、 戊类地上厂房( 仓库)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 内的房间隔墙,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 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 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 难燃材料, 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 难燃保温材料上时, 防水材料或可燃、 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和屋面板, 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 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且耐火极限应符合《 建规》有关规定。
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1.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 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和屋面板, 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 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 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 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 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
[2]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执行。
影响因素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与构成构件的材料和构件的构造做法有关,应由消防检测部门试验检测确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中可查阅常见的构造做法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
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和部分工业建筑。
耐久年限
关于建筑的耐久年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4条 写的很清楚: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 ~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 ~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重要的是要知道,如果你设计的是“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其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就要达到“100年以上”。一般商品有保质(用)期,这耐久年限就是建筑的保质期。
重要性
关于“重要的公共建筑”,似乎没有一本规范来详细划分,可以在“通则”、“高规”、《民用建筑收费标准说明》、抗震设计规范、结构设计规范等中找到答案。建筑的重要性与建筑的高度、面积、人民的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有关。
相关法规
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建筑构件(梁、柱、楼板、墙等)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一般说来: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墙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是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
四级耐火等级是木屋顶、难燃烧体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
关于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耐久年限:
对于新设计的房屋,应该是依据它的功能要求——包括建筑的高度和面积、对生命财产及政治影响程度来确定其级别,并按该级别的要求如楼梯电梯的设计要求、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结构抗震要求等等来进行设计。
对已建成的或旧建筑,应该是对其主要构部件性能进行判别,对照相应规范要求确定。
小结
根据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合理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各种建筑由于其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存在差异,我们设计时要根据业主提供的建筑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再根据火灾危险性,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比如一个60米高的综合楼,根据《高规》其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它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梁、柱、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分别不低于2小时、3小时、1.5小时,如果我们在设计时没有正确核定耐火等级,确定的耐火等级过高或过低,都会造成我们设计失误,过高造成浪费,过低则造成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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