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推进实施分类分级精准监管,进一步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修订了《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向属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并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
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休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超市、室内市场、商业综合体;
2.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或者床位数在 100 张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3.任一层建筑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4.观众席容量在 20000 座以上的体育场,3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会堂;
5.观众席容量超过 800 座(不含本数,下同)的剧场、剧院;
6.总座位数超过 700 座的电影院;
7.建筑面积在 2500 平方米以上的室内营业性健身、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健身休闲场所;
8.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 OK 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二、医疗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托育机构
1.住院床位超过 100 张的医疗机构、疗养院;
2.住宿床位数超过 100 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医养结合机构;
3.学生住宿床位在 300 张以上的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住宿类校外培训机构;
4.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5.5 个班以上的幼儿园,4 个班以上的托儿所、托育机构;
6.产妇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孕婴服务场所。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机关;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广电网络、邮政管理、银行、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1.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广电网络公司;
2.县级以上邮政管理、通信枢纽单位;
3.分行级(市、州级)以上的银行;
4.A、B 级数据中心或规模在 3000 个标准机架以上(标准机架为换算单位,以功率 2.5KW 为 1 个标准机架)的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
1.发车位在 13 个以上或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在 5000 人次以上的汽车客运车站;
2.设计旅客聚集量在 1500 人以上的一、二级港口客运站。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图书馆;
3.县级以上档案馆;
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变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装机容量在 100MW 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厂;
2.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3.功率为 5MW 以上的中、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4.省、市、县(区)电力调度单位。
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含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3.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轨道交通、城市交通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2.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十一、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总仓容量在 15 万吨以上粮库,中央储备粮库;
2.库区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物资仓库、堆场、仓储物流建筑;
3.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大于 5000 立方米的冷库。
十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超高层住宅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
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单个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建筑总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的建筑。
《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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